贝尔法斯特冲突后社会中的赔偿准则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关于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出现了大量的国际规范和判例,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国际和国内赔偿方案。尽管有了这些进展,在侵权行为和补救措施之间仍然存在巨大的执行差距和时间滞后,加剧了受害者的处境和生活质量,并使受影响的社区处于弱势。本指南借鉴了多个国家的专业知识网络和经验研究,旨在概述良好做法,让受害者、负责任的行为者、民间社会组织、捐助者、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了解如何实现赔偿。其目的是消除将人权赔偿义务转化为实践所涉及的一些复杂性,并强调指导提供补救措施的重要原则。
由于缺乏政治意愿,受害者在政治和经济上被边缘化,持续的不安全感,或普遍存在的侵犯人权行为,赔偿程序和方案往往无法实施。在一些制定了赔偿方案的情况下,当局往往缺乏有效实施的财政手段和技术能力。此外,赔偿方案可能被政府滥用,以避免受害者向国家法院、区域或国际人权机构提出进一步的法律索赔,或使忠于国家或为国家而战的人受益。赔偿方案有时与发展方案混为一谈,削弱了受害者获得补救和适当措施的权利。赔偿方案内的工作人员和机构文化做法也可能存在偏见或歧视,导致二次伤害,使其面前的人进一步边缘化。
虽然人们常常以赔偿的经济成本来解释为什么没有制定或实施方案,但这可能掩盖了政府在处理过去问题上的阻力,也可能代表了国家预算支出的低价值。通过赔偿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有效和及时补救的义务是以相称性原则为条件的,即这种侵权行为应 “尽可能 “以充分补偿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的方式进行补救。赔偿不能完全消除武装冲突导致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但需要足够的财政资源来充分补救一些持续的影响,使受害者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赔偿确实涉及大量的财政承诺,但这可以在几年内编制预算,得到捐助者的支持,或使用一系列创新的筹资工具来抵消一些费用,如重新利用属于犯罪者的受制裁资产,金融债务注销或国际金融支持,以换取支持受害者的承诺,满足其他获得正义、包容和扶贫的目标。一个社会可以看到其在赔偿方面的财政投资的回报,确保那些因武装冲突而变得更糟的人能够重建他们的生活,这有助于减少紧张局势和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在这个意义上,有效的赔偿可以促进加强法治和向更公正的社会过渡。
这些准则旨在与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分享在冲突后局势中实施有效赔偿的良好做法,目的是克服在几个受武装冲突影响的社会中进行的广泛研究和实地调查中发现的共同挑战。准则》基于对七个国家250多名个人的采访而制定。哥伦比亚、危地马拉、尼泊尔、北爱尔兰、秘鲁、南苏丹和乌干达。受访者包括受害者、前战斗人员、政府官员、政策制定者、民间社会人士、专家和捐助者。在波哥大、日内瓦和纽约举行了三次研讨会,同时还举行了一次专家圆桌会议,以推断出最佳做法和经验教训。这些准则反映了一个为期五年的项目 “过渡社会中的赔偿、责任和受害者身份 “的结论,该项目由英国艺术和人文研究委员会资助。
这些准则承认、借鉴并补充了《世界人权宣言》、核心国际人权文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打击有罪不罚行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套最新原则》的基础。联合国《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导则》、《关于妇女和女孩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的内罗毕宣言》、《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赔偿的指导说明》和国际法协会《关于赔偿武装冲突受害者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相关区域人权文书。
本《冲突后社会情况下的赔偿准则》应参照2005年联合国《关于补救和赔偿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来解读,与国际人权法相一致,并无歧视地适用。
一般准则
对武装冲突期间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是世界各地的历史和现代惯例。赔偿也是负责任的行为者的一项法律义务,以补救因侵犯人权而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
1.冲突后社会的赔偿问题
- 赔偿是一种手段,用于补救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暴行对个人、团体和社区造成的伤害,并通过确保过去的侵权行为不再发生来确保和平。
- 武装冲突既包括国家间的国际武装冲突局势,也包括国家与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的非国际武装冲突。
- 国际人道主义法承认,国际武装冲突的各方有责任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但根据习惯法,它将这种义务延伸到非国际武装冲突中。此外,在武装冲突情况下适用人权法可以确保个人和团体获得有效补救和诉诸法律的权利。
- 鉴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采取一系列补充性赔偿措施(恢复原状、补偿、康复、满足措施和保证不重犯—-2005年联合国基本原则第19-23条),以适当和有效地补救受害者的伤害。对武装冲突后果的赔偿应尽可能广泛地解释,以确保重点补救严重的伤害,如附带损害造成的伤害。
- 武装冲突给个人、社区、社会和环境造成了一系列广泛的损失、持久的伤害和大规模的痛苦。平民往往被杀害、致残、受伤、遭受酷刑、流离失所,并遭受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其他严重侵犯。武装冲突的这些后果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破坏了通常支持受害者和协助恢复和发展的社会联系和网络。武装冲突还破坏了关键的民用基础设施,这可能会加剧食品、清洁水供应、电力和污水的短缺,对教育、住房、医疗保健、营养和疾病传播的连锁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环境、土地、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可能因武器污染、污染、自然栖息地的丧失和偷猎受保护物种而受到武装冲突的深刻影响。此外,武装冲突可能导致文化财产和社区、人民和土著群体的传统做法被破坏,从而导致代际知识、身份和社会联系的丧失。赔偿的目的应该是补救这些广泛的和破坏性的伤害。
- 赔偿是打击国际犯罪有罪不罚现象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国家调查、起诉或引渡那些被确定为对此类犯罪负责的人的义务。赔偿不能代替审判或真相恢复机制,反之亦然,因为问责和诉诸司法是赔偿的关键形式。受害者接受赔偿并不能免除国家调查、起诉和惩处侵权行为责任人的义务,也不能取消受害者了解真相和伸张正义的权利。鉴于武装冲突期间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规模,赔偿与审判、审查和真相恢复机制一起,有助于补救过去的侵权行为并保证其不再重演。赔偿往往需要由发展和援助方案来补充,而不是替代,以减轻武装冲突对社区、基础设施和环境造成的损害。
- 赔偿措施主要应重新确认受害者的权利、尊严和平等,承认他们受到的伤害,减轻不法行为的后果,并履行国家预防和补救此类侵权行为的义务。赔偿可以促进更广泛的社会努力,如和解、公民信任、转型正义和可持续和平,确保受害者作为权利人得到有尊严的对待,并确保补救措施通过保证暴力不再发生而有助于解决其根源。
- 在设计和实施赔偿程序时,应尽可能考虑到造成暴力和受害的结构性因素,以避免通过提供补救措施复制或加重伤害。受害者和其他相关行为者应在赔偿程序中占据中心位置,并被允许积极参与其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估。以受害者为中心的赔偿方法涉及在赔偿决定中不断考虑受害者的意见和关切,并确保任何过程都有助于修复受害者。确保纳入受武装冲突影响最严重者的声音和机构,可以阐明继续影响他们的不平等、暴力和受害的结构性因素以及如何最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调查委员会、档案、审判、真相恢复机构的调查结果和其他机制可有助于揭示这种模式。赔偿应与旨在纠正历史冤情和边缘化结构的其他方案相联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赔偿的效果,如解决腐败和机构改革。
2.国家的责任
- 作为包括人权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的签署国,各国有义务确保严重侵犯人权的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补救,不管是国家还是非国家行为者犯下的侵权行为。缺乏政治意愿并不影响确保为受害者提供补救的国际和国内义务。对于国家行为者实施的侵权行为,赔偿不仅可以成为履行其义务的手段,而且可以弥补过去,获得受害者的信任,确认他们的权利,并有助于不再重演。
- 作为其责任的一部分,国家应在任何赔偿方案中承认武装冲突的存在、受害者的权利及其在侵权中的作用。
- 国家也可能对私人或非国家行为者的侵权行为负责,无论是从共谋的角度,还是由于未能防止侵权行为、保护侵权行为和调查侵权行为。虽然作出赔偿和确保有效补救的义务是国家的责任,但无论谁对侵权行为负责,对侵权行为负责的私人或非国家行为者可能有义务向国家提供财政捐助,以补偿国家对其受害者作出的赔偿。
3.非国家武装团体
- 在武装冲突期间,非国家武装团体如果有足够的组织并控制着领土或行使类似国家的职能,就有人权义务,包括有义务确保对其控制区内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在敌对行动结束后,武装团体也应该为赔偿做出贡献。
- 非国家武装团体可以提供赔偿、道歉、真相、关于失踪者下落的信息、归还财产,并保证流离失所者可以返回其社区,无论他们是否拥有领土。他们还可以利用赔偿程序提供不再发生的保证,从而促进和解、共存和可持续和平等更广泛的社会目标。赔偿程序可以为受害者、社会和前战斗人员之间的对话提供一个平台,可以强调前战斗人员自己是如何遭受伤害的,他们是如何和为什么卷入武装冲突的,以及他们参与的持久的身体、情感和心理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前战斗人员参与赔偿过程有助于防止他们被污名化,帮助他们 “理解 “自己在冲突后的新身份,并让他们与受其暴力影响的受害者和社区 “和解”。参与赔偿过程还可以改变前战斗人员与其他曾被视为 “敌人 “的前战斗人员、与受其暴力影响的社区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与个别受害者的关系。这种参与并不解除前战斗人员对他们所负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责任。
- 前战斗人员可能在敌对行动之前、期间或之后受到侵犯。他们的背景和性格不能被用来剥夺他们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相反,他们的需求可以通过对复杂受害者敏感的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得到更好的解决。
- 非国家武装团体应尽可能偿还国家因其负责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费用,并应向国内赔偿方案捐款。国家可以为赔偿目的扣押和清理武装团体的合法和非法资产。为确保他们为此类进程做出贡献,可采用不同类型的激励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违反国际法,且受害者能够参与有关此类激励措施的任何决策过程。例如,作为归还财产、道歉、澄清事件、识别和找到遗体以及参与社区冲突解决等的交换条件,只要对犯罪者的惩罚反映了其罪行的严重性,就可以考虑减轻其刑事判决或其他好处。
- 赔偿的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伤害,而不是惩罚性的。赔偿可以为负责任的行为者提供一条途径,让他们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拥有所有权,并使他们在社会上和道德上长期重新融入社会。赔偿不是用来交换其他政治优先事项的商品,而是一项需要确保的权利。
4.其他负责任的非国家行为者
其他行为人,如宗教团体、文化机构、维和人员和企业,如果参与侵权行为或成为侵权行为的同谋,也有责任进行赔偿。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有责任根据他们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他们在武装冲突期间的作为和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由国家承担,非国家行为者则根据其对侵权行为的责任作出相应或贡献。
5.受害者
- 根据2005年联合国《关于补救和赔偿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的原则8,受害者是指那些因严重侵犯人权和/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而直接受到伤害的人,无论是个人、集体还是法律实体。受害者的直系亲属和受抚养人可以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伤害要求赔偿。赔偿也可以判给 “为帮助处于困境的受害者或防止受害而进行干预的人”。什么是直系亲属将取决于受害者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如果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有密切的情感联系,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有经济依赖,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他们因侵权行为而受到伤害,则大家庭的其他成员可能有资格成为家人。虽然 “密切的情感联系 “可能取决于受害者的社会文化背景,但它也可以反映出他们与那些被杀害或遭受侵犯的人之间的接近、依赖和生活安排。
- 鉴于社会机构(如医院)、文化组织(如宗教)和环境在武装冲突期间可能遭受的伤害,组织、机构和保护区也可被确认为受害者。为了实现对这些合法和自然受害者的赔偿,可能应该与与这些机构或保护区有关的受害者群体进行协商,并促进他们的参与。
- 儿童有自己的权利获得独立于其父母的赔偿。对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受害者的赔偿应适应其生命成长过程中的长期影响,以及几十年来带着伤害生活的可能性。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有自己的权利获得独立于其母亲的赔偿,以反映所遭受的具体伤害和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补救的必要性。为了使他们能够获得赔偿,关键是他们的身份权应得到国家的适当承认和实施。
- 受害者以不同的方式体验到伤害。国家和其他机构应意识到暴力对个人和群体的影响,这取决于他们的性别、性取向、种族、年龄、残疾、族裔、社会经济地位和任何其他特征或身份,以及这种伤害如何在多种特征或身份形式之间交叉。根据具体的赔偿方案,是否有资格获得赔偿取决于侵权行为的类型、造成的伤害和适当的补救措施,这可能涉及优先为那些处于弱势地位或遭受最严重侵权行为的人提供资源。在申请和确定过程中,必须与受害者协商,以确保他们有一个有效的渠道来表达对其伤害和适当赔偿措施的看法和关切。
- 基于共同身份、与某一群体的联系或集体伤害类型而遭受伤害的受害者,可将自己认定为集体受害。受害者可自行决定是为了获得赔偿而认同自己是集体的一部分,还是为了单独获得补偿。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受害者仍有获得赔偿的个人权利。这些措施应在与受害者协商后确定为适当和有效地补救所造成的伤害。集体赔偿必须只针对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实施。它们必须对受害者的各种伤害作出回应,并应在受影响群体、人民或社区的受害者的参与和主导下设计。决策和参与过程应尊重族裔、土著和其他群体的现有治理结构。集体赔偿应尽可能地反映集体对伤害、身份、权利和赔偿的理解。在设计赔偿方案时,应考虑到经历过伤害的人对伤害的其他理解,特别是土著人民、部落群体和非洲裔人的理解。这包括对他们的宇宙观、集体权利和与环境的联系保持敏感。
- 一个人的受害者地位并不因其过去的行为或性格而消失。这包括那些有刑事定罪的人、恐怖组织或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成员、参与侵权行为的国家行为者个人以及与暴行共谋的公司成员,他们自己曾经是或成为受害者。严重侵犯人权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行为的严重性需要补救措施。各国可以为同时也是受害者的前战斗人员和肇事者建立单独的赔偿途径,以满足他们的补救和重返社会的需要。
- 赔偿的设计和实施应采取对性别敏感的方法,以适当补救冲突造成的不同伤害。赔偿也应包括LGBTIQ+个人和社区,以了解和应对他们可能遭受的个人或集体的特殊伤害。
6.6. 受害者参与和动员
- 受害人有权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赔偿方案的每个阶段,从方案的设计到执行、监测和评估。参与应该是透明和定期的,以避免误解和不信任。参与可以采取不同形式,包括直接参与、集体代表、通信和虚拟或电子查询。国家应致力于确保受害者对赔偿程序拥有自主权,这反过来又能确保采取更有效和适当的补救措施。如果受害者提出要求,应尽可能为共同创造赔偿提供便利。需要在通过参与行使其权力的受害者和那些可能根本不想参与的受害者之间达成一种微妙的平衡,以便方案为所有受害者提供相称和适当的赔偿措施。对于那些不想直接与国家机构接触的人来说,可以通过受害者可能更信任的民间社会网络的支持来促进对赔偿方案的参与。对民间社会和受害者组织的财政支持,无论是通过国家或捐助方资助的方案,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使受害者能够动员起来,参与赔偿的设计和实施。
- 参与时应考虑到性别、民族、种族、年龄、社会经济状况、受害形式以及其他可能对受害者积极参与赔偿的设计、实施和监督造成障碍的因素。在设计参与时,应尊重其他观点和传统。
- 参与的目的应是将受害者置于赔偿的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估的中心。赔偿可以是一个以受害者为中心的过程,允许受害者表达其观点、需求、期望和伤害。协商和参与应该是持续的,促进对话,并成为告知受害者的期望和重申其权利的一种手段。受害者参与不应成为敷衍或空洞的规定,而应有助于赔偿方案的持续发展和受害者的个人转变。
- 赔偿方案的工作人员和支持索赔者的工作人员应以同情心对待受害者。申请过程不应该是审讯,而是一个尊重受害者尊严和他们在过程中的核心作用的核查过程。必须向在赔偿过程中与受害者接触的任何人提供关于受害者权利、处理创伤、积极倾听和数据保护的培训,以尽量减少二次伤害。
- 受害者聚集在一起,围绕他们所遭受的侵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进行动员,是利用政治意愿来建立赔偿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受害者组织在集体加强受害者的补救要求以及支持他们的福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并非所有受害者都需要加入受害者组织,应考虑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有效地获得补救,无论是否隶属于某个组织。
- 各国应努力就制定赔偿政策与受影响社区和主要利益攸关方(包括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非国家行为者)进行广泛协商,以提高该问题的可见度,并允许对其实施进行广泛的投入。可能需要建立代表小组或监督机构等具体机制,以使跨国受害者、难民或国内流离失所者能够有效参与。协商应辅以相关语言和视听媒介的信息方案,以受害者理解的方式告知他们的权利和比较做法,以便他们了解情况并能为这些进程提供投入。
- 为确保参与,赔偿方案应采取地域性方法,设立专门的区域外联办事处,在当地配备来自各种不同背景的人员。这种地方办事处应作为联络点,通过它与受害者接触并向他们提供信息, 和受影响社区。对于难民或流亡的受害者,应通过国际外联办事处和/或大使馆提供有关该方案和申请提交的信息。
7.民间社会、国际社会和捐助者的作用
- 民间社会组织在落实赔偿方面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无论是通过宣传受害者的要求,推动索赔,提供支持或安全空间,通过诉讼中的技术和法律专业知识提供宣传网络,甚至是提供服务。虽然提供赔偿的义务属于国家和侵权者,但民间社会对于任何赔偿努力的充分、迅速和有效都是至关重要的。民间社会组织经常与受害者一起工作,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提供赔偿实践方面的比较经验。学习其他经验对于评估如何进行赔偿非常重要,即使不能在每一种情况下都照搬做法。民间社会的宣传和受害者的参与,在使赔偿符合实际情况并使其有效和适合冲突后社会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 国际社会以及联合国和区域组织应酌情努力将赔偿权纳入关于解决冲突、和平与安全的谈判和讨论中,并促进国际和区域机制,以实现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 在资助民间社会和受害者组织时,捐助者需要认识到,围绕赔偿方案的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估的宣传和活动可能需要很多年,甚至几十年,因此应考虑长期支持。捐助者应将对民间社会活动和方案的资助视为建设和平和冲突转型的一个关键部分。
- 民间社会和受害者本身为纠正过去所做的努力,例如通过纪念、记录和尊严项目,对于支持和补充赔偿以及触发国家行动至关重要。然而,民间社会的举措本身并不能取代那些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实施的赔偿。
- 社会上其他不负责任的行为者,如宗教行为者、社区领袖和企业,可以在支持赔偿和不重复的努力中发挥关键作用。
8.临时赔偿
- 所有严重侵犯人权或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受害者都有权获得及时赔偿,无论他们生活在哪里,也无论他们受害的背景或情况如何。这意味着,即使在武装冲突期间和脆弱国家,也应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即使由于不安全、缺乏机构能力和财政资源有限,唯一可用的形式是临时赔偿。提供临时赔偿措施是为了减轻受害者因遭受伤害而产生的紧急需求,而不等于完全履行补救义务。
- 在敌对行动期间,国家和在某些情况下非国家武装团体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负有主要义务,以减轻平民和失去战斗力的人,包括被拘留的人的痛苦;提供援助和医疗援助;搜寻、收集和疏散伤员、病人和遇船难者;并归还死者的遗体和个人物品。这些责任与赔偿不同,赔偿是履行次要义务,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违反主要义务的行为进行补救。
- 人道主义援助是武装冲突时期受害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以减轻战争的最坏影响,确保个人获得基本必需品,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社区重建基础设施和机会的发展举措往往是在敌对行动停止后才开始。援助的对象是有需要的人,而发展的目的是使整个社会或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受益。赔偿旨在补救受害者因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伤害。为了有效地应对侵权行为,赔偿需要为受害者的一生而设立,而援助或发展方案往往遵循固定的时间计划,反映出捐助者的资金优先次序或对支出的监督。需要对赔偿、援助和发展采取更长期的方法,以充分满足受害者和受影响社区的需求。各国政府应通过其国家发展计划承认并解决冲突的遗留问题,但应将赔偿作为一个独特的过程,补充而不是取代发展努力。
9.做出补偿
在武装冲突期间,交战方可以向受作战行动影响的平民提供补偿,但这往往不能履行在冲突后社会进行有效赔偿的义务。补偿是指为军事行动造成的损失或痛苦向平民支付的惠给金(无过错)。虽然补偿不等于赔偿,但应遵循受害者参与、获得和不歧视的原则,并超越补偿,以减轻暴力的短期后果。不应要求受害者签署豁免书,免除责任人未来的法律义务,以换取这种补偿。如果要求他们签字,这种放弃并没有剥夺他们获得真相、正义和赔偿的权利。在充分执行的情况下,赔偿可以有助于承认受害者的伤害,并减少敌意和社区紧张。
10.赔偿是全面过渡时期司法的一部分
赔偿机制的建立应与国家层面的其他过渡时期司法机制相协调,并作为其补充,如果适用的话,也应在跨国或国际层面上建立。这并不是要提出一个工具包或顺序方法;赔偿在政治上是有争议的,在技术上是复杂的,只要在国际标准范围内进行,每个环境都需要找到自己的道路来纠正过去。真相恢复、问责制、审查、机构改革和赔偿是相互补充和重叠的机制,以便在纠正过去和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方面作出全面回应。赔偿应与其他建设和平和冲突转型方案同时进行,如战斗人员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以尽量减少因前战斗人员先于平民受害者受益于支助而产生的紧张关系。这些进程可能需要与资产回收机构或腐败委员会联系起来,以掌握更广泛的暴力结构性驱动因素,并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家资源。
行政框架
11.一般考虑因素
- 赔偿方案应以简单性为指导,以确保可获得性并加快对受害者的赔偿。复杂的程序或繁琐的证据要求可能会将更多的受害者排除在外,增加运作成本,而且本身也可能成为伤害的来源。在武装冲突结束后,如果出现大规模的受害情况,应通过一个有效的系统来提供赔偿,以具有成本效益和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式管理措施,为广大受害者提供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赔偿。
- 对于国际武装冲突,赔偿方案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国家间机构、索赔委员会、仲裁或在每个国家内设立的赔偿机构,以管理责任国的赔偿。这不应该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费用的交换,而应该是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国家有义务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受害者提供赔偿。这种赔偿方案可以利用责任人被冻结的资产来资助赔偿措施。在重建工作中也可能需要使用这些资产,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的情况下,这需要在相互竞争的需求和所有权之间取得平衡。
- 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国家可以在冲突期间或敌对行动停止后制定赔偿方案,无论是通过行政方案还是受害者向法院或司法和半司法机构索赔。行政赔偿方案的存在并不排除受害者通过法院寻求赔偿的权利。然而,如果受害者通过国内赔偿方案获得了充分、迅速和有效的赔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司法裁决可能需要考虑到受害者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已经得到的赔偿,反之亦然。赔偿方案的设立时间应视其完成任务的需要而定,并具有足够的权威,以抵御政治变化。如果一个国家建立了多个重叠的赔偿方案,应努力简化和协调其框架和方法。
- 赔偿可以通过国家或国际法院、行政方案或/和传统论坛授予受害者。虽然应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差异,防止不同制度之间的等级划分,并确保不同补救措施之间的互补性,但受害者有权获得所有可用的补救措施,以获得充分的赔偿。这与联邦制国家尤其相关,因为在一个国家内,赔偿方案向受害者提供的内容可能不同。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国家有义务确保以不区分受害者所在地的方式提供赔偿权,并始终牢记平等和不歧视的权利。对于用于支持赔偿的传统论坛,需要纳入程序性保障,以避免某些群体,特别是妇女的边缘化或歧视性做法。
- 虽然国家有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主要义务,但如果它们未能通过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无论是司法还是非司法,其他机构,如超国家人权机构,可以获得对这些问题进行裁决的管辖权。在这样做时,超国家机制应利用所有相关信息来决定如何最好地处理赔偿要求,包括考虑受害者的证词、专家意见和现场访问等。超国家机构还可以为各方提供解决或对话的空间,以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赔偿路线图。在适当情况下,超国家机构可以考虑国家层面的现有赔偿程序,以便国际决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受害者的任何赔偿的影响。
- 赔偿方案应建立在权威的法律基础上,如立法法或总统令。这种通过协商和参与过程了解的法律框架应规定目的、受益人、赔偿形式、必须满足的要求、方案的期限以及负责执行的人。任何行政赔偿方案的制定都应以最准确的侵权和受害情况为基础,并充分量化这种方案在其有效期内的成本,以及资助该方案的资源来源。行政方案的目标应该是尽快评估和实施赔偿,并准备在适用时为受害者提供终身支持。为使这些方案能够完成其任务,需要在国家等级制度中赋予它们必要的权力。应建立监督机制,监测国内赔偿方案的工作和影响。
- 受害者应该既能获得帮助他们申请赔偿的支持服务,又能在整个过程中获得社会心理援助。在申请过程中,受害者可以得到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无论是国家还是捐助方的资助,以便充分覆盖和接触到受影响的人群。在申请赔偿时产生的任何财务或其他费用,国家应通过制定一个方便、易于理解并对受害者的能力和需求敏感的程序来减轻,如填写表格、提供医疗证据或前往城市中心。
- 应采取措施,确保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如被迫流离失所的人或遭受严重伤害的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以减轻其处境的恶化。应考虑采取临时措施,减轻受害者遭受的进一步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特别关注儿童,包括儿童兵和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以及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等。优先获得某些形式的赔偿,如果是合理、正当和必要的,可能是一种必要和合法的手段。
- 国家对赔偿金惠及非国家武装团体或最终落入非国家武装团体手中的担忧,并不能成为拒绝或扣留赔偿权的理由。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和有效的侵权补救,无论其背景或家庭关系如何。
- 可以就如何、何时和多长时间与受害者进行沟通制定一项沟通战略。这一战略必须以与受害者进行有效和定期沟通的原则为基础,使他们了解事态发展,并以尊重和有尊严的方式对待他们。任何赔偿方案都应采用一系列形式,包括媒体、国家公报、社会媒体或其他文化上合适的方式,告知受害者有机会和有权申请该方案。重要的是,要通过一些回应系统,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安全信息和邮件,来解决受害者的疑问。通过网站,定期向受害者提供信息,指示其他支持服务,并回答常见问题,可以帮助公众了解和沟通事态发展。在资源匮乏的环境中,应通过当地广播、报纸和当地居民经常使用的其他媒介提供沟通。
- 一个独立的机构应监测赔偿方案的执行情况,无论是通过小组、论坛还是委员会,都有相关政府机构、受害者和民间社会的代表。这种监督应定期报告,有独立的授权,有权提出要求,进行研究,并就改进赔偿方案向政府官员提供建议。所有报告都应向公众开放。这种机构的工作可以包括现有的国家监督机制,如监察员、人权委员会或立法委员会。
12.行政赔偿方案中的资格范围
- 应向所有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就谁有资格 ,行政方案的范围可根据其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参数、所涉及的侵权行为类型、以及其管辖和领土范围来确定。国家应广泛而准确地界定武装冲突,以包括更广泛的需要补救的冲突相关事件,如附带损害。
- 资格要求在应对受害者的情况、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确保有效补救的需要方面应是相称和有效的。必须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资格要求进行修订,以确保这些要求仍然适合其适用的环境,并能有效地向所有受害者提供赔偿。
- 行政赔偿方案可以通过降低证据门槛,减少受害者证明和证实其主张的举证责任,为受害者提供一个更快捷的程序。这可以包括在一个公认的事实或暴力模式的矩阵中接受索赔,与国家持有的记录、报纸报道和真相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或历史澄清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相印证。国家应善意地推定受害者的申诉是真实的,而国家有责任证明情况并非如此。其他伤害推定可能是适当的,以减轻某些侵权行为的证据责任(例如,与那些最后被国家拘留的人有关),以及与弱势受害者群体有关,如遭受性暴力的人、因强奸而出生的人或严重受伤和残疾的人。
- 可以利用受害者和证人的宣誓声明来证实受害者的说法,但这可能会给秘密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性暴力、失踪和酷刑带来困难。对于那些被杀害的人来说,可能会有死亡证明,但对于那些失踪的人来说,不应要求他们提供死亡证明。为便于最弱势者获得最广泛的利益,实施赔偿的国家应考虑对某些侵权行为(例如,对遭受酷刑或失踪以及最后一次被国家拘留的人)和弱势受害者(例如,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以及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适用证据推定、反向举证责任或降低证据门槛。
- 评估过程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或阶段,以便根据确保迅速赔偿的义务,加快索赔。这可以包括优先评估正在遭受侵犯的受害者,如失踪和性暴力,将较小的索赔归类为需要 “轻度 “审查,而不是大的索赔,或在适当时让受害者或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管理某些赔偿措施。另外,还可以采用初步筛选程序(例如,交通灯系统,绿色=符合资格标准并有足够的证据,黄色=符合资格标准,但需要更多的证据,红色=不符合资格标准),通过对申请进行编码,促进随后的确定评估。
- 在要求提供某些证据文件时,应考虑特定受害者的情况。例如,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国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无国籍人士可能没有身份证件。对于那些有严重伤害的受害者,只有在征得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由受过训练的工作人员以尊重其尊严的方式免费进行非侵入性的评估,如医疗或残疾审查,而且只有在政府或民间社会的记录中没有足够的信息时才可以进行。
13.受害者申请和登记
- 应通过受害者登记处收集有关受害情况的数据,通过政府记录和公共领域的信息帮助证实受害者的主张。登记册应包括个人和集体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受到伤害的所有相关侵权行为。保密是受害者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权利。
- 应设计简单和方便受害者的纸质和/或在线申请表,供受害者填写其个人资料和关于其损失、伤害或损害的相关信息。申请表应以受害者使用的语言提供,并提供无障碍版本和盲文版本。对于不识字的受害者,应该由受资助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填写申请表。
- 从其他相关组织和机构收集的申请表和其他数据应合并到国家登记处。这些数据应保密,明确披露义务,说明如何处理这些数据,用于何种目的,以及受害者和从事赔偿工作的组织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根据受害者的同意获取这些数据。所有记录的保存应符合受害者的隐私权,并符合数据保护、存储和处理方面的最佳做法。
- 可能需要延长登记期,以使那些没有听说过或最初没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的受害者能够登记。对于面临污名化、边缘化、流离失所或持续的安全问题等障碍的弱势受害者来说,延长登记期的必要性尤其重要,因为他们无法向他人讲述自己的痛苦,也无法在以后的阶段登记获得赔偿。
14.资金、风险管理和财务保障
- 各国应在若干年内设立专门的预算项目,为赔偿方案内的所有受害者提供可持续的赔偿资金。复杂的赔偿方案往往要执行十多年,因此,应在这一假设下考虑预算规划。
- 行政赔偿方案不应成为过于昂贵的官僚系统,对实现受害者的赔偿权影响甚微。应尽量减少运营成本,以确保资源最大限度地用于受害者。为赔偿方案提供资金的人也有责任监督支出,确保尽职尽责和影响。这种预算编制应公开,并进行审计,属于财务监督范围,定期报告支出情况。
- 其他来源的资金可用于补充或抵消国家预算的赔偿方案,或用于与受影响的受害者协商后指定的具体项目。为赔偿方案而扣押和清算的资产应迅速有效地处置,供受害者使用。
15.行政法规
根据前面的指导意见,本节概述了赔偿方案的法律框架所应考虑的标准的缩影。赔偿方案的条例应以受害者的相关语言公开提供,并遵循以下规定。
- 被任命为行政方案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在工作中以受害者为中心,对创伤敏感。工作人员应体现出广泛的技能和经验,包括在法律、人类学、金融和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
- 赔偿方案应采取 “不伤害 “的运作方式,避免对之前的人造成二次伤害。
- 应建立内部申诉机制,迅速有效地处理受害者的申诉,对于处理不充分的申诉或不当行为,可求助于独立机构或委员会。如果行政赔偿方案的内部申诉程序已经用尽,受害者可以通过法院进行上诉。
- 赔偿方案的负责人或主任必须具有可能赢得受害者尊重和信任的经验和高尚的道德权威。他们必须能够并愿意以独立、公正和敏感的方式行使其职能。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应存在经济或其他利益冲突。
- 行政方案应该有一个管理委员会,能够监督、建议和分析方案的工作和影响。这个机构必须包括不同的受害者代表和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
- 该方案在行使其任务时应规定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例如,确定受害者如何参与整个过程,并为受害者的参与设立关键的常设机构。
- 应明确详细说明哪些个人、团体和家属可以申请的资格。
- 应提供信息,说明受害者如何申请,以及受害者必须符合哪些资格标准才能成为赔偿的受益人。这种标准有助于迅速和有效地获得赔偿,并消除受害者的任何不必要的负担。
- 应建立一个受害者登记册,对所有被归类为受害者的个人和集体受害者进行登记。该登记处在处理和储存这些数据时,应制定并遵守关于数据和隐私保护的规定。
- 受害者申请表通常包括某些细节,包括受害者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性别、通信地址、父母姓名(如果知道的话)、身份证件号码(护照、驾驶执照、国民身份证)、遭受的侵犯/伤害类型、事件发生的日期和地点、侵犯行为的细节和/或叙述、任何确凿的证据或证人、任何受抚养人或照顾者,以及表明他们在方案范围内希望获得何种适当赔偿的空间。对于那些手中没有或从未获得过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受害者,应制定一个程序,免费为他们提供相关文件。对于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土著和法庭群体以及那些流离失所或无国籍的人来说,这往往是获得补救的障碍。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利用缺乏身份证件本身来拒绝获得赔偿的机会。
- 应向受害者明确说明其通过赔偿方案可获得的赔偿形式和利益,以提高透明度并告知其期望。
- 指导如何评估和确定索赔的决策过程的原则应在条例中确定。这些原则至少应包括尊严、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不歧视、及时性、有效性、不伤害、交叉性和可及性。
- 应以书面形式并以申请人理解的语言迅速向其提供决定结果,提供决定的理由,他们是否有资格,他们有权获得什么,并在适当时提供上诉程序。给成功申请者的信应酌情承认个人或集体是受害者,具体说明哪些事件,解释他们有权获得哪些措施,并提供关于下一步的后续信息。这些信件是承认和认可的一种关键形式。
- 应公开赔偿方案活动的年度报告和核算,包括披露所有收到的资金和支出细目;迄今实施的赔偿;如何与受害者沟通、参与协商和参与方案;受益人的人口和地理分布;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以评估此类机制赔偿任务的有效执行情况。